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29楼B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2人,代表股份共4077.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4 %,全部为非流通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200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为 4356 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200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为 4356 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200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为 4356 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公司2006年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为 4356 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为4356 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见证意见。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着急、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雄震集团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