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于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起诉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各一份,现将我司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与被告一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及被告二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人民币资金贷款 额度合同》(编号为EB2004161DYDK),叁方约定:被告一向被告二提供额度贷款人民币1800万元整,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2004年8月31日至2005年5月31日;原告就被告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授信业务保证合同》(EB2004161DYDK-B1), 同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此笔等额款项即被用于归还被告二所欠被告一的旧有贷款。并于2005年10月31日,被告一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见的情况下签订了《担保协议书》。故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作为第一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免除原告对编号为EB2004161DYDK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人民币贷款额度合同》及编号为EB2004161DYDK-B1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授信业务保证合同》(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项下的全部担保保证责任。
    2、请求判令撤消原告与被告一于2005年10月31日签订的《担保协议书》。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它事项
    1、本案确定在2006年6月29日8时30分在七星路中级人民法院传达室对面外贸仓库二楼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2、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