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我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707218.46元及利息人民币945364.20元(暂计至2005年12月20日,其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65.5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8520元,均由被告深圳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