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和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我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厦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20日为90056.84,2005年11月21日至2006年1月5日的利息按0.6045%的月利率计收,2006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60元,均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