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曾于2005年12月29日就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和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发布公告2005-040,近日我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厦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 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20日为257539.48元,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 若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拍卖、变卖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9号之一第一层及连楼南部(厦地房证第00093975)、第三层(厦地房证第00092938)、第四层及连楼(房证第00093976)、第五层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80)、第六层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78)、屋顶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77)、湖里区华悦路159号之一、之二第二层全部(厦地房证第00092937)、湖里区华悦路159号之二第一层及连楼北部(厦地房证第00093979)的价款优先受偿;
    3、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98元,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