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二被告我司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我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5万元及利息357170.79元(至2006年1月5日止,2006年1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还贷利率计算)。
    2、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136.27元,保全费人民币73020元,共人民币153156.27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费用本院不予退还,被告负担之数应径付给原告)。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