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曾于2005年12月29日就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和我司及第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发布公告,近日我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分别为(2005)厦民初字第424号、第425号。
    (一)现将判决书(2005)厦民初字第424号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判令被告厦门雄震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193479.45,之后按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2、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雄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83477元,财产保全费75520元,其他诉讼费用5462元,合计164459元,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负担,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决书(2005)厦民初字第425号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判令被告厦门雄震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219155.58,之后的利息:合同期限内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合同期满后的按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利息,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2、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雄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69606元,财产保全费60520元,其他诉讼费用4369元,合计134495元,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负担,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