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传票》各二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1、案件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担保方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20日为257539.48元,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湖里区悦华路159号房产的抵押物处分所得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20日为90056.84元,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3、其它事项
    (1)、本案确定于2006年2月14日在该法院第六法庭开庭。
    (2)、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