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曾于2005年10月18日就关于厦门国际银行和我司及第二被告厦门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发布公告,近日我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2005)厦民初字第379号,现将判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判令被告厦门雄震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国际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及利息305908.43(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2、被告路桥公司对被告雄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路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雄震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91130元,财产保全费81640元,合计172770元,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负担,被告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