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签发的(2005)厦民初字第424、4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诉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裁定冻结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证券帐户B880302278,雄震集团社会法人股2400万股(已质押),冻结期限一年,从2005年11月24日起至2006年11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