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曾于2005年10月18日就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和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发布公告,近日我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2005)厦民初字第283号,现将判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判令被告厦门雄震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光大银行货款本金人民币13994128.25元及相应利息(自2005年7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2、被告厦门雄震集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光大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167930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80820元,财产保全费65810元,合计146630元,由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负担。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