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自查,现就自查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在2005年半年报中曾披露为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借入的6145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05年10月15日止, 担保贷款已全部逾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目前深圳市商业银行高新技术区支行已就贷款900万逾期向法院起诉,并于2005年7月31日一审判决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败诉,根据(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商业银行高新技术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及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05年7月21日起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仙丽为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各行正与公司协商处理方案尚未收到诉讼文书。
    (二)、截至2005年10月15日止,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以下贷款逾期:
开户行 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发放日 贷款到期日 担保方式 深圳市智网通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香蜜支行 500 2004.9.9 2005.9.8 深圳雄震集团担保 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雄震集团 厦门国际银行 1200 2004.9.15 2005.9.14 路桥公司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 398.2121 2004.12.6 2005.9.14 路桥公司担保 光大银行 1399.5 2004.8.31 2005.5.31 路桥公司担保 工行思明支行 450 2004.7.13 2005.6.10 深圳雄震集团担保 工行思明支行 500 2004.8.18 2005.7.25 深圳雄震集团担保 工行思明支行 500 2004.8.20 2005.5.16 深圳雄震集团担保 工行思明支行 500 2004.9.16 2005.9.15 房产抵押担保 工行思明支行 600 2004.9.20 2005.9.15 房产抵押担保
    (三)、我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传票》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1、案件情况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担保方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人民币1600万元及从欠息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截止到起诉之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贷款利息人民币224,034.80元)
    (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3、其它事项
    (1)、本案确定于2005年11月15日在该法院第六法庭开庭。
    (2)、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四)、我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一份,因审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于2005年7月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我公司价值人民币13,994,128.25元的财产,并提供保证担保。该院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我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3,994,128.2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