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于工作疏忽,本公司昨日刊登的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漏发了律师见证情况,现补充刊登如下,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00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