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22日上午9:00在厦门市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17楼6-8单元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东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4077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55%,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陈东
    同意为4077.6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丁笑
    同意为4077.6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姚娟英
    同意为4077.6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闫琳
    同意为4077.6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何少平
    同意为4077.6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郑学军
    同意为4077.6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舒华英
    同意为4077.6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张婉卿
    同意为4077.6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张萍
    同意为4077.6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张德宝
    同意为4077.6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为4077.6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