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六次董事会于2004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4名,独立董事吴世农因事请假未出席会议,董事姚娟英、独立董事舒华英因公出差,分别委托董事陈东、独立董事何少平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姚雄杰先生主持,全体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4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保证北京雄震科技有限公司下半年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知春路支行申请了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循环周转额度,特提请本公司为该额度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四、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章程》增加一条作为第136条:
    在总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标明的净资产30%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1、审批程序和权限
    公司年度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标明的净资产30%的,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年度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标明的净资产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a.企业基本资料;
    b.近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c.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公司相关机构对被担保人的资料进行审查;
    2.禁止事项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
    3.被担保人的条件和资信标准
    被担保人符合下述各项标准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4)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4.反担保
    被担保人必须自行或由其提供的第三方对公司进行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时间:2004年9月27日上午9:00
    2、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17层6-8单元公司会议室
    3、会议内容:
    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出席对象:2004年9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参加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权利(授权委托书附后)。
    5、参加会议方法: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和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登记时间:2004年9月24日9:30-12:00,14:30-17:30
    联系地址:厦门市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17楼6-8单元
    邮 编:361003
    联系电话:0592-2394688
    传 真:0592-2394706
    联 系 人:杨小亮
    6、参加会议的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会议半天。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日期:2004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