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安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款及其他债务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于2003年12月24日作出(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91号终审判决,本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收到该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起诉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安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承包经营深圳鹭亚投资有限公司(原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承包款及其他债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0)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60号一审判决(见本公司2003年6月11日临2003―011公告)。本公司与深圳市安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