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11月27日
    ●除息日:2002年11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12月4日
    一、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1998年6月18日召开的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当时公司现金流量不足,至今未能实施。这一问题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及广大投资者的关注。为此,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3月26日对上述红利分配问题作出承诺:在2002年度内予以兑现。现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对1997年度分红派息予以实施并对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1997年末公司总股本23793.484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红利2,379.35万元。
    2、发放年度:1997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2年11月27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0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8元/股。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0元/股。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2年11月27日
    2、除息日:2002年11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12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2年11月27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国家股、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因重组转让的国家股、法人股依转让各方所属权益发放。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电话:021-52551620
    传真:021-62526043
    联系地址:上海市定西路1016号银统大厦北楼11层
    邮政编码:200050
    七、备查文件
    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О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