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甬中经初字第7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保税区中保实业发展总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借款本金185万美元,支付利息14.95万美元(计算至1998年2月24日止),合计199.95万美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98年7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之重大事项公告。
    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共同发布的《债权转让联合公告》,截止2002年8月3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杭州办事处)共拥有宁波保税区中保实业发展总公司债权本金3386万元,利息537.8万元。其中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宁波保税区中保实业发展总公司的保证人,保证金额本息共计1894.5万元,本公司已归还200万元,尚余1694.5万元。
    本公司与华融杭州办事处就上述1694.5万元的担保债务清偿问题进行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于2002年10月8日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愿意清偿所欠华融杭州办事处担保债务1694.5万元。
    二、本公司向华融杭州办事处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清偿担保债务1694.5万元,以履行担保义务。
    三、本公司应在签订协议之日向华融杭州办事处支付人民币400万元,华融杭州办事处收到本公司支付的400万元之后同意解除对本公司法人股的冻结,并同意本公司对剩余600万元延期付款,但本公司须向华融杭州办事处提供6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的担保,并且本公司须在2003年11月30日前向华融杭州办事处支付人民币400万元,华融杭州办事处收到400万元后,须将6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本公司,但本公司同时须再向华融杭州办事处提供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并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向华融杭州办事处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华融杭州办事处在收到200万元后,须将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本公司。
    在本协议履行后,本公司对宁波保税区中保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担保责任已全部履行,对公司的业绩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