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按(1999)甬执字第115-1号民事 裁定书,对本公司(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案由是公司为宁波保 税区中保实业发展总公司借款担保而涉讼,金额为1074.12万元人民币和199.95 万 元美金(具体事项详见98年8月22日公司公告).该院执行如下:冻结上海东海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海股份”社会法人股808000股,冻结期限自2001年5月15 日至 2002年5月14日.
    为此,公司向宁波中院发出执行异议书,并申明:公司帐户上的“东海股份” 法人股系公司上市前未办妥法人股东帐户的法人股股东临时存放的,其所有权非东 海股份所有,故宁波中院的执行是不妥当的.
    目前,该案还须进一步协调,对公司2001年度损益的影响情况尚无法预计,公 司将及时公告该案的进展情况,争取将损失降至最低.
    特此公告
    
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