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陕执二公字第91-1号,由于公司在2004年11月17日为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丰农业)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贷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公司与秦丰农业签订有关5000万元《贷款互保协议》经公司“二OO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刊登在2004年5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秦丰农业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有关财产被依法冻结,公司在陕西天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投资权益及股息、红利、在西部证券有限公司1700万元投资权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90万元投资权益及股息、红利被依法冻结。
    公司现正积极与秦丰农业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各方面进行交涉,并督促秦丰农业尽快偿还上述债务,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
    特此公告。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