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4年10月11日接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西证执字第137-1号,由于公司在2003年10月24日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测绘)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贷款1600万元提供担保,数码测绘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公司位于西安市友谊东路41号的47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
    公司将尽快与数码测绘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交涉,并督促数码测绘尽快偿还上述债务,使公司财产免于损失。
    特此公告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