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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3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西安建国饭店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36084750 股(均为非流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并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蔡世杰(赞成票36084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徐朝晖(赞成票36084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 股,弃权票 0 股。)
    于润民(赞成票36084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卢冠懿(赞成票36084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樊光鼎(赞成票36084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许兆龙(赞成票36084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冯 涛(赞成票36084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二、通过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胡耀明(赞成票36084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施玉坤(赞成票36084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三、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36084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 股,弃权票 0 股。
    原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外部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通信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高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业。生产、加工国内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经营的除外)。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房地产的投资、开发、销售;物业管理。
    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医疗投资、医院管理投资、咨询。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外部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通信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高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业。生产、加工国内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经营的除外)。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房地产的投资、开发、销售;物业管理。零售,百货。
    原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张宏远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