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执二公字第91-18号、92-8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为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丰农业)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银行贷款担保3500万元,因秦丰农业未及时还款导致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详情参见2005年9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现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特此公告。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