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就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讼湖北天荣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农业")、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颐科技")、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于2004年12月27日作出的(2004)武民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承担天荣农业向光大银行借款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详见公告刊登在2004年11月27日、2005年4月1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005年3月21日光大银行向湖武汉中院提出申请执行,武汉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公司正在进行清产核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6项、第2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中院(2004)武民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