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17次监事会于2005年4月23日上午11点在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董事2人,监事胡朝军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参加本次监事会,也未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顺安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关于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4年年报出具的有强调事项的审计意见的说明议案;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出具了2004年度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认为本公司至2004年12月31日存在有较大数额的逾期贷款,现对该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说明如下:
    本公司2004年银行逾期贷款共计1.61亿元,经过我们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其贷款逾期主要原因为:
    1、该公司2001年重组后,偿还了大部分与原活力二八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相关联的债务欠款,且近几年公司固定资产的投资挤占一部分流动资金,致使该公司2004年度流动资金不足,偿贷能力下降。
    2、一方面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予以抵押,另一方面公司没有担保的主体等因素导致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而未能按期转贷。
    3、目前,公司一方面正在请求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尽快完善本公司的贷款条件,另一方面也正在积极与银行协商解决,争取尽早办理转贷手续。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充分重视该部分贷款逾期会造成银行信誉下降,为公司后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造成障碍。公司应争取尽早办理转贷手续,恢复银行信誉,希望公司董事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更好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四、审议通过了修改关于《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一、二、四议案需提交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认为:公司2004年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依法经营,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决策程序,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