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04]武民商初字227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有关具体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10日,本公司收到光大银行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诉讼书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讼通知书、告之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04)武民商初字第227号]等诉讼文件。该诉讼是湖北天荣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农业”)于2003年9月29日向光大银行借款2000万元,本公司为该笔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了为期一年的担保。2004年9月29日该笔贷款到期,天荣农业未能按时归还,为此光大银行向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本公司为此承担上述诉讼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告刊登在2004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二、判决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04]武民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如下:
    1、天荣农业应偿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
    2、天荣农业应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率的标准,向光大银行支付逾期罚息,从2004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3、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该诉讼事项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诉讼现已判决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如下影响:
    1、预提一定的或有负债损失,影响2004年度的业绩。
    2、若执行该判决,天荣农业是无能力偿还上述债务,本公司可能会有偿还责任,对本公司流动资金、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