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同制度,更 好地维护签约双方的合法利益,经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在对外签 订合同、协议活动中不再使用原“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而改启用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自公告之日起,凡以本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必须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 章,否则均不具备法律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