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委派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顾文江律师出席公司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2000年12月1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本次会议于 2001年2 月16日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2,402,93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 .46%。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半数以上通过(第一项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审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顾文江
    二00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