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9日上午9:00时在公司十楼第二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15人,代表股份43195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姜国臣主持,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三期工程的议案
    1、建设规模及内容:三期工程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该工程的建筑与已建设成的欧亚卖场二期工程相连。
    2、建设投资及资金来源:三期工程总投资为2648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2775万元,流动资金3707万元,全部资金由欧亚卖场自筹解决。
    3、建设工期:2003年至2004年末竣工并使用。
    4、经济效益分析:三期工程建成后,可实现年营业额82267万元,年利润3836万元,年税金及附加1224万元,投资回收期8.94年。
    5、建设地址:长春市开运街196号。
    该项目已经长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长计经贸[2003]628号文批复。
    鉴于欧亚卖场三期工程建设资金量需求较大,为保证项目的早日竣工和使用,同意欧亚卖场采取融资和扩股等多种形式自筹资金。
    同意票43195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股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43195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股的100%。
    上述议案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会议由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卢桂馨律师出席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