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个别网上媒体将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判决的资料输入到我公司信息中,致使一些投资者纷纷来电质询,给本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使公司名益受到侵害。对此,本公司澄清如下:
    本公司系在长春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与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多年来,公司在董事长曹和平先生及董事会的带领下,一直坚持规范运作、诚信经营,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企业稳健发展。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