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3年2月10日在公司十楼第二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财务决算和2003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范围、会计处理方法依据合法。变更的程序规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四、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目标、依法运作、财务状况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审议,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
    1、公司经营目标明确,运作规范。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2、本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02年度的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情况。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相一致。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程序合法,原因清楚,新项目盈利情况良好,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