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接长春市财政局长财粮〖2001〗45号文《长春市财政局关于长春欧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同意我公司2000年度先按国家规定的 33% 税率缴纳所得税后,由财政部门返还18%。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同意免征我公司所属分公 司欧亚商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