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嘉(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02年7月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169号大利嘉城2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陈隆基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了公司董事长陈隆基提交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决议:
    一、同意按照下列标准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放2002年年度固定薪金:
    1.公司总经理:每年18万元(不含税);
    2.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每年12万元(不含税)。
    二、同意根据公司年度效益情况,按照公司年度净利润1-3%@的幅度向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发放奖金。
    实际执行标准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三、本决议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利嘉(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