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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利嘉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利嘉(福建)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6-29 打印

    闽理股证字〖2002〗第013号

    致:利嘉(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嘉(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王新颖律师出席公司2001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 2000〗53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 括董事会决议、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 性负责。

    2、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 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 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 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本 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 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5月25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 决议,并于2002年5月2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2年6月28日上午在福州市五一中路169号大利嘉 城2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隆基先生委托董事陈翔先生主持。 本次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7120.156万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在本次大会上,出席股东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表决结果为:赞成5人,代表股份17120 .15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批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5人 , 代表股份 17120.15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批准《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5人 , 代表股份 17120.15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批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4人,代表股份 16470.15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2%;无反对票;弃权1人,代表股份65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8%。

    5、审议批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赞成5人,代表股份 17120.15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表决结果为:赞成5人,代 表股份17120.15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表决结果为:赞成5人,代表 股份17120.15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表决结果为:赞成5人,代表 股份17120.15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表决结果为:赞成5人, 代表股份 17120 .15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0、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大会同意公司独立 董事的津贴为每人每年3.6万元人民币,表决结果为:赞成5人,代表股份17120. 156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1、选举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大会按照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对二位独立董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

    (1)郭铁民先生,获得表决权17120.15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张白先生,获得表决权17120.156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单位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赞成5人,代表股份17120.156 万股 , 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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