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一九九三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1993年1-10月可分配利润按原公司规定计算为25720428.90元,11-12 月可 供分配利润按股份制会计制度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为8829970.64元,全年可供分 配股利总额为34550399.54元。
    鉴于股份公司于93年11月12日召开首次股东大会,11月13日办理工商登记,发 起人股东已预分1-10月份可分配利润,因此董事会研究决定:
    (1)发起人股每10股送3股,计3106.8万股;
    (2)社会公众股每10股送5股,计1750万股;
    即共送红股4856.8万股,送红股资金来源:一是未分配利润882.99万股,送红 股资金:一是未分配利润882.99万元,二是公积金转入3973.81万元。
    2、社会公众股股权登记日截止1994年6月3日(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在册登记的股东为准);除权交易日及新股票的上市交易日为1994年6月6日。
    3、本次送股全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 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按 比例自动计入股东帐户。
    4、送股后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送股前 所占比例 送股后 所占比例总股本 13856万股 100% 18712.8万股 100%
外资股:豪盛石琳(香港)有限公司 6213.6万股 44.84% 8077.68万股 43.17%
法人股: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 2071.2万股 14.95% 2692.56万股 14.39%
泉州市区经济发展公司 2071.2万股 14.95% 2692.56万股 14.39%
社会公众股(包括内部职工股) 3500(272)万股 25.26% 5250(408)万股 28.05%
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