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一九九三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1993年1-10月可分配利润按原公司规定计算为25720428.90元;11月-12月可供 分配利润按股份制会计制度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为8829970.64元,全年可供分配 股利总额为34550399.54元。
    鉴于股份公司于1993年11月12日召开首次股东大会,11月13日办理工商登记, 发起人股东已预分1-10月份可分配利润,因此董事会研究决定:
    (1)发起人股每10股送3股,计3106.8万股;
    (2)社会公众股每10股送5股,计1750万股;
    即共送红股4856.8万股,送红股资金来源:一是未分配利润882.99万元,二是 公积金转入3973.81万元。
    分配后,公积金由17173.44万元减至13199.63万元,公积金余额占注册资本70. 54%。
    送股后,注册资本由13856万元增至18712.8万元,其中:外资股8077.68万元, 占43.17%;法人股5385.12万元,占28.78%;社会公众股5250 万元(包括内部职工 股408万元),占28.05%。
    
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