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一九九三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九九三年一至十月份可分配利润按原公司规定计算为25720428.90元, 十一 至十二月份可供分配利润按股份制会计制度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为8829970.64元, 全年可供分配利润为34550399.54元。鉴于股份公司于1993年11月12 日召开股东大 会,11月13日办理工商登记,民人股东已预分一至十月份可分配利润,因此发起人 股每10股送3股,计3106.8万股;社会公众股每10股送5股,计1750万股。不足部分 由公积金转入。
    该项决定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