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甲方)与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乙方)股权转让协 议。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福建豪盛650 万股法人股以协议方式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占福建豪盛总股本2.48%,每股转让价格为2.60元,转让后,本公司仍持有“福建 豪盛”法人股2311.815万股,占总股本8.82%。
    上述转让股份及其所有权益和义务自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过户之日起归 受让公司所有。
    本公司在六个月内没有买卖福建豪盛流通股的行为。
    本公司保证本次出让的650 万股福建豪盛法人股没有任何涉及质押或其他法律 争议事项。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的有关规定,特此公告。
    
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