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经公司董事长陈隆基提议,于2005年8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9人,参加本次会议审议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修改公司经营范围
    2005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该议案并经200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鉴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修改报批中,审批机关对公司修改后的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同意,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生产与销售高级挂釉石质墙地砖、马赛克及其原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农业种植及其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水产畜牧养殖及其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林业营造及其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运输(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经营范围修改为"生产与销售高级挂釉石质墙地砖、马赛克及其原材料、窑业机械设备、其他机械设备,运输,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内采购的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的批发(特定商品的批发除外),农业种植及其产品、水产畜牧养殖及其产品、林业营造及其产品的生产(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除外)及政府批准之其他各项业务"。
    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同意就上述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三、同意将本次审议的议案提请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