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协商,2005年5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广汉市支行同意解除我司于2004年7月16日与其签订的建广汉(2004)年保证字第018号《保证合同》,即我司于2004年7月16日为豪盛(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向建行广汉支行借款5000万元的担保责任。该笔借款现改由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资产抵押。
    特此公告。
    
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