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1月28日,公司就有关总经理陈翔涉嫌合同诈骗案事项在《上海证券报》进行了披露。2005年1月29日,经四川省广汉市公安局侦查,决定对陈翔取保候审。2005年4月20日,四川省广汉市公安局出具了广公刑解保字[2005]13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规定。决定解除对陈翔的取保候审。
    特此公告!
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