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公司股东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通知: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执字第223-3号《民事裁定书》,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因向中国银行泉州分行借款逾期未还引发被诉,其持有的我司1120万股法人股被泉州法院委托拍卖后司法划转。为履行划转程序,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将所持有的我司1200万股法人股(原已冻结,详见2002年11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公告),于2003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冻结,并于同日办理完成了划转登记手续。
    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原持有我司2311816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2%,本次司法划转11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27%,目前,仍持有我司1191816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4.55%,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目前均未有抵押、冻结、托管情形。
    本次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被司法拍卖的1120万股法人股,由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竞得,鉴此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我司1120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4.27%。
    特此公告
    
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4月10日
     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持股变动公告
    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下称本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注册地:泉州市区丰泽街信息中心大厦;公司经济性质:国有经济。原持有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311816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2%。1999年5月本公司向中国银行泉州分行借款825.8万元,并将本公司持有的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540万股法人股作借款质押。因该笔借款到期未还本公司被诉,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经初字第078号《民事判决书》,2002年10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股法人股,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执字第223-3号《民事裁定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我司已冻结、质押的法人股解除冻结与质押后将其中的1120万股法人股委托拍卖,2003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拍卖结果,已被拍卖的1120万股法人股办理了司法划转手续。
    经司法划转后,目前我司持有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由原有的23118160股减少至11918160股(现无质押、冻结、托管),持股比例由8.82%调减至4.55%。
    特此公告
    
泉州市经济开发公司    20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