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原中南银行香港分行)向本公司提供本金不超过1300万美元定期贷款,公司大股东豪盛(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境外法人股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7%)为本公司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鉴于贷款期满,日前豪盛(香港)有限公司用于为本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4000万股境外法人股已解除质押,本公司借款尚余910万美元。经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同意,2003年4月2日豪盛(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述4000万股法人股,继续为本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借款910万美元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质押期限:2003年4月2日至2009年9月11日,公司910万美元的借款利率也由原来的最优惠利率加利差即P+2,调低为最优惠利率P。
    特此公告
    
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