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福建)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上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169号大利嘉城2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1200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会议由陈隆基董事长委托陈勇董事主持。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以下决议:
    以17120056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陈代琛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利嘉(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