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嘉(福建)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02年10月8日上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169号大利嘉城2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120.05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隆基委托陈翔董事主持。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以下决议:
    以4人,17120.056万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名称及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方斌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利嘉(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