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1995年4月10 日刊登的关于 第三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宣布了199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分红预案”),建议向 发起人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元,向公众股东(包括A股和B 股股东)均 按每10股派发3股的比率发红股。自该分红预公布以来, 因为公众法人股东即使可 以得到红股,暂不可以将其分得的红股进行交易买卖,也有一些投资者对公司就分 红预案给予发起人股东的不同待遇表示关注。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及听取国际财务 顾问的意见后,本公司董事会现决定对第三次股东大会作以下补充公告:
    一、本公司董事会提交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994年度利润(含1993年第四季 度未分配利润)分配预案,现改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元。
    二、原定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20召开的第三次股东大会(1994年年会) 推迟到5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00召开。1、出席会议对象:本公司董事、 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2、1995年5月9 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拥有本 公司股票10000股以上(含10000股)的股东。持股不足10000股的股东, 可自行组 合推荐一名代表出席。
    三、会议登记办法
    凡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股东,凭股东帐户,持股凭据、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法人股持法人单位证明,于1995年5月12日(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 13:00至16:00前往本公司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可采取通讯登记的办法。 在 1995年5月12日前(含5月12日)将上述登记内容用函件(以邮戳为准)或传真寄发 到本公司办公室。
    四、有关事项
    1、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县谷阳南路26号。邮政编码:201600, 传真: (021)7820072,电话:(021)7822480,联系人:吴静、顾伟文。
    2、会期半天,食宿交通费自理。
    3、会议地点:本公司总部。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