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3日在松江宾馆召开,受李绍祝董事长委托会议由李关生副董事长主持。出席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90名,代表股份3977107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8063%〖其中: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1名,代表股份107672620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1、同意李绍祝先生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经表决,同意的397687891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44%,反对的300股(其中B股100股),无效票22602股(其中B股15964股)。
    2、同意邓伟冈先生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经表决,同意的397687891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44%,反对的300股(其中B股100股),无效票22602股(其中B股15964股)。
    3、同意洪钧涛先生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经表决,同意的397687891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44%,反对的300股(其中B股100股),无效票22602股(其中B股15964股)。
    4、同意何平仙先生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经表决,同意的397687891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44%,反对的300股(其中B股100股),无效票22602股(其中B股15964股)。
    5、同意李关生先生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经表决,同意的397687885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44%,反对的306股(其中B股100股),无效票22602股(其中B股15964股)。
    6、同意车传根先生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经表决,同意的397687891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44%,反对的300股(其中B股100股),无效票22602股(其中B股15964股)。
    7、同意刘宏达先生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经表决,同意的397687891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44%,反对的300股(其中B股100股),无效票22602股(其中B股15964股)。
    8、同意顾德明先生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经表决,同意的397687885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44%,反对的306股(其中B股100股),无效票22602股(其中B股15964股)。
    9、选举雷黎光先生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经表决,同意的397687891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44%,反对的300股(其中B股100股),无效票22602股(其中B股15964股)。
    10、选举王晓枫先生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经表决,同意的397687885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44%,反对的300股(其中B股100股),弃权的6股,无效票22602股(其中B股15964股)。
    11、选举陈致理先生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经表决,同意的397687885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44%,反对的306股(其中B股100股),无效票22602股(其中B股15964股)。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吕红兵律师和陈毅敏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列示的内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备查文件: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