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次股东大会(2000年年会)于2001年5 月 21日在松江区党校召开,受董事长Mr.Thanakorn Seriburi (李绍祝先生)委托, 会议由李关生副董事长主持. 出席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643 名, 代表股份 577278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3575%〖其中: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0名, 代表股份289072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的57725474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99.996%,弃权的4416股,无效票19084股(其中B股3202股).
    2、《2000年度财务决算和200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的577251916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99.9955%,反对的7240股,无效票19084股(其中B股3202股).
    3、《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0年度税后净利润为7925200.5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86627971.18元,加 盈余公积弥补亏损60237762.33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8465008.29元; 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2784002.82元,提取法定公益金989862.78元, 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 中外合资子公司)522740.61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761614.50元, 结转下 一年度.
    因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为亏损,所以2000年度不分配股利,也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经表决,同意的5772235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99.9906%,反对的12956股,弃权的22700股,无效票19084股(其中B 股3202股).
    4、关于Mr.Kaviyuth Yaovapongaree(姚民辉先生)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职务.
    经表决,同意的577256556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99.9963%,反对的2400股,弃权的200股,无效票19084股(其中B 股 3202股).
    5、关于洪萍女士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经表决,同意的577258656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99.9967%,反对的300股,弃权的200股,无效票19084股(其中 B 股 3202股).
    6、关于推选Mr.Robert Ping-Hsien Ho(何平仙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
    经表决,同意的577256856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99.9964%,反对的2100股,弃权的200股,无效票19084股(其中B 股 3202股).
    7、关于推选张益弟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经表决,同意的57725504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99.9961%,反对的3916股,弃权的200股,无效票19084股(其中B 股 3202股).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之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道路货物 运输”.
    (2)第三章“股份”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为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公司总股本为676305696股.其中:国有法人股286672848股, 境内法人股 17160000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25740000股;外资股346732848股.”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以下类推,公司章程由一百九十四条减为一百九十 三条.
    (3)第五章“董事会”之第九十七条,现为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会的投资权 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实收资本百分之十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的建议,现改为: “投资总额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百分之十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增加“投资总额在实收资本百分之十以下的 投资项目授权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经表决,同意的577259156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99.9967%,无效票19084股(其中B股3202股).
    9、《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的57725524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99.9961%,反对的3916股,无效票19084股(其中B股3202股).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吕红兵律师和陈毅敏律师出席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参加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列示的 内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备查文件: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九次股东大会(2000年年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