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1993年年会)于1994年4 月 28日在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县城内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197人, 代表股份 43988.34万股,占总股本的88.98%。
    经大会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普通决议
    1、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2、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3、批准《1993年度财务决算和199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同意将公司1993年第四季度的可分配股利,与1994 年度的股利一并派发, 由下一次股东大会(1994年年会)作出决议。
    二、特别决议
    1、通过《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报原审批机 构批准后生效。
    2、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力和市场情况,把握机遇,决定新投资计划, 决定 以配股或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各种方式筹集所需资金。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