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红兵律师和陈毅敏律师就公司于2001年5月21 日召开 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1、公司于2001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上刊登了关于公司 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 资格、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公司于2001年5月21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就上述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为此,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43人,代表股份数57727824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85.36%,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和200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通过了增补二名董事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议案中,第(5 )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东表决通过.
    为此,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吕红兵律师
    陈毅敏律师
    2001年5月21日